北京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任务和职权第十四条已修改合作社审计机构对本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和合作社占控骰地位的农村股份合作企业进行审计。乡镇合作经济联合社审计机构可以对村经济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审计。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