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合作社审计机构对本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和合作社占控骰地位的农村股份合作企业进行审计。

乡镇合作经济联合社审计机构可以对村经济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审计。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