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已修改[监测]市和区、县妇幼保健规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的质量监测和技术指导。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