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第十三条已修改[出生医学证明]医疗保健机构对新出生的婴儿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出具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并盖有专用章的出生医学证明。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