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第十二条已修改[胎儿性别鉴定]严禁擅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医疗保健机构认为医学上确需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必须报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