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案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交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并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研究。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案,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进行。暂不付表决的法规案,其重大问题得到解决的,法制委员会可以提出书面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再次审议。地方法规 · 吐鲁番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14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