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权限主管教师工作。

市和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技工学校和劳动部门举办的职业技术学校教师的管理工作。

计划、财政、人事、科技干部等政府部门应当按照《教师法》的规定,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举办的学校和教育机构,由其主管部门负责教师工作。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