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二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规定,《教师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理的,依照《教师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师范毕业生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效规定未完成服务年限的,由教育或者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追缴在校期间的专业奖学金和培养费,并可以对聘用单位予以处罚,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拖欠教师应予报销的医疗费的,由各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