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二条已修改适用本办法的教师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具有教师资格、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