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十三条已修改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学校应当采取措施,提高现有教师的学历水平,并有计划、有步骤地使新补充的高等院校教师具有研究生学历,高级中等学校教师具有本科或者研究生学历,初中教师具有本科学历,小学教师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