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下列行为进行查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中小企业的举报、投诉事项拖延、推诿或者不予办理的;
(二)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接受指定产品或者服务的;
(三)利用职权非法占有或者无偿使用中小企业财产的;
(四)截留、挤占、挪用、侵占、贪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
(五)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考核、评比、表彰、培训等活动的;
(六)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加入协会、商会,阻碍退会的;
(七)违法向中小企业收费、罚款、摊派财物的;
(八)行政执法部门违法干扰、阻碍、限制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
(九)违反有关规定对中小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
(十)其他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