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大企业和中小企业之间的项目、技术、供需等交流活动,引导中小企业与国内外大企业协作配套,促进中小企业的产品或者服务进入大企业的产业链或者采购系统。

鼓励大企业和核心供应链企业通过任务众包、生产协作、资源开放等方式,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协同研发、协同制造、协同发展。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