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四章 执法监督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城市综合管理和执法行为举报、投诉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并将查处情况及时反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