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十三条已修改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案件移送和结案反馈等协同配合机制。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