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开展公益活动,应当讲求实效、利民惠民、贴近实际、贴近生活、形式多样、便于参与。

提倡家庭公益、网络公益、社区公益、专业团队和专业人才开展公益活动。

鼓励在农牧区开展公益活动。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