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全民参与公益活动条例/第三章 保障与激励第二十四条有效自治州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将公益活动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目标考核评价体系,建立公益活动考评机制。各县市、各单位参加公益活动评价结果实行社会公示制度。组织、参与公益活动的情况作为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评选的重要依据。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