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以及各类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去极端化教育培训,推动去极端化宣讲教育进农村、进牧区、进社区、进企业。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