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第五章 社会各方面应当履行的责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学校应当对师生员工加强民族宗教政策教育,增强反分裂、反渗透意识。发挥好教师在去极端化中的引导作用,教育学生崇尚科学、追求真理、反对迷信,抵制极端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学校讲台、讲坛、论坛等,散布、传播极端化言论。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4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