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在实施新区建设、旧区改造时,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蒙医医疗机构。

政府投资并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蒙医专科专病医疗机构。公立综合医疗机构应当设立蒙医科室,鼓励有资质的蒙医开办蒙医诊所,允许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实行蒙医坐堂,提供医疗咨询服务。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