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促进蒙医药发展办法第十条已修改建立市、旗县区蒙医医疗机构对农村蒙医医疗工作对口帮扶制度,市、旗县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蒙医药从业人员服务基层薪酬补偿机制,鼓励蒙医药从业人员到基层从事医疗服务。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