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正定古城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正定古城的各类违法行为进行劝阻、举报。负有保护管理古城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