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正定古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文物、名胜古迹、历史建筑、传统民居上刻划、涂污或者擅自张贴悬挂的,由正定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