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正定古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破坏历史街区风貌的新建、扩建活动,由正定县人民政府负责行使城乡规划处罚权的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恢复原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