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石家庄市、正定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