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正定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历史风貌保护区建(构)筑物的保护整治,注重完整保留尚存的历史遗迹,在保护外观风貌前提下改善尚存历史建筑的内部设施;改建和重建的一般建(构)筑物应当与历史风貌保护区的整体格局、特色相协调。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