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第二章 鼓励与扶持第九条有效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当年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规定的,按照规定在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照国家规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3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