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第十八条有效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及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向当地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生产量和销售量的统计报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3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