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参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并在资金、技术等方面予以扶持。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