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与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牧业、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土保持相关工作。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督促村民履行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的义务。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