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第三章 预防第二十六条已修改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未及时落实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采取约谈、限期整改等措施,并进行诚信记录。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