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第三章 预防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依据经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意见,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并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备案。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