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和激励措施第五十条有效鼓励用能单位与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签订节能自愿协议。对超额完成自愿协议节能目标的用能单位,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协议给予奖励。用能单位应当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本单位的节能奖励。奖励资金从所节约的能源价值中依法提取,计入成本费用。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