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有关部门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和镇详细规划时,建筑物的布局、形状、朝向、通风和绿化等,应当符合建筑节能的标准。

新建建筑应当采用节能新型墙体和其他新型节能建筑材料,鼓励安装使用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新建建筑或者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按照规定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

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民用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