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

国家尚未制定建筑节能标准的,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全区建筑节能发展水平,组织制定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及其配套的技术规范。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