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节能管理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煤炭、电力、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石油加工、化工等主要耗能行业的节能技术措施,推动企业节能技术改造。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