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定期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开展专业节能培训。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主要耗能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制度。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