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重点用能单位名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统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自治区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进行节能监督和管理。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