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十三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的目录和国家产业政策,制定自治区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的目录和实施计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用能单位不得将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转让或者租借给他人使用。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