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自治区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的目录和国家产业政策,制定自治区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的目录和实施计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用能单位不得将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转让或者租借给他人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6,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