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二章 科研推广与培训第九条有效农牧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为农牧民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无偿提供公益性农牧业机械技术的推广、培训等服务,推广在本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的农牧业机械新技术、新机具。推广农牧业机械新技术、新机具,应当按照试验、示范、推广的程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农牧民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其指定的农牧业机械产品。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