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牧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旗县级人民政府农牧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和扶持苏木乡镇建立农牧业机械化服务组织,做好农牧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和服务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发展改革、财政、科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依法做好农牧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