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三章 质量保障第十六条有效农牧业机械化、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农牧业机械维修质量、作业质量和产品质量及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农牧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设置监督信箱,公布监督电话,受理举报或者投诉。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