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农牧业机械化、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农牧业机械维修质量、作业质量和产品质量及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农牧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设置监督信箱,公布监督电话,受理举报或者投诉。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