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珍稀林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珍稀林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生态环境和文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珍稀林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