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说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