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采集证的规定采集野生植物中珍稀林木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珍稀林木和违法所得,责令补种非法采集株数五至十倍的珍稀林木,并处违法所得二至十倍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吊销采集证。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采集证规定采集野生植物中珍稀林木林下野生植物和药材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罚款;有采集证的,吊销采集证。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