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未经批准,擅自迁移古树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建设和文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造成古树死亡的,处以其价值二至十倍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