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珍稀林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古树的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养护管理,保障古树正常生长。古树受到损害或者长势衰弱,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建设和文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采取措施进行抢救、复壮。古树死亡,应当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建设和文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确认,查明原因、责任,方可处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6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