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第十九条已修改各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物价、经贸、公安、生态环境、草原监理、交通、邮电、商业、供销、医药、海关等部门,对狩猎活动和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收购、出售、加工、运输、邮寄、进出口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要出示自治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及有关管理部门制发的检查证件。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6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