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在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过程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造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将其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布,并依照法定程序处理。审查小组的专家在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中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由设立专家库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入选专家库的资格并予以公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6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