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