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第二十二条有效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自治区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6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