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自治区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6日